梁林:
我还在南京市松江区涞坊路599弄40号屋顶天台在施工作业制作的违规建造建筑材料装修物,该建筑材料装修物为铝和金构成,材料长3.53米,东南西北长3米,大小为10.59平米米。该设备对於22年11月25日上述《勒令变慢制作、时限拆迁来决定的书》 (沪(松)九办责停限拆决字〔2022〕第580090号),现因根据《中原人艮中国国市民民事案件案件反诉法》相关中规定的某些方式不可到达,按照《中原人艮中国国市民民事案件案件反诉法》第9十四条的相关中规定,向你通知通知到达《勒令变慢制作、时限拆迁来决定的书》 (沪(松)九办责停限拆决字〔2022〕第580090号),自愿出本通知通知生效日起起,根据二十日,即即为到达。